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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投保团体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