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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张宝刚 北京市工会理论研究所教授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 手机:13621386162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全面准确地把握《调解仲裁法》的 内容 三、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 四、如何评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率一、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国务院〔1993〕117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 〔1993〕244号]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 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 通知[劳部发〔1993〕300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的通知》[劳部发〔2001〕16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 作的若干意见》[总工发〔2007〕 23号]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劳社部发〔2008〕7号]二、全面准确地把握《调解仲裁法》 《调解仲裁法》的结构体系 《调解仲裁法》共四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 第二章调解(共七条) 第三章仲裁(共三十五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共三条)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共九条) 本章重点: 重点一:立法宗旨 《调解仲裁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对立法宗旨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这一立法宗旨是针对当前在劳动争议方面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的激化。立法做出这一规定,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一重要区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调解仲裁法》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置于同等地位,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调解仲裁法》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为立法目的,有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重点二: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1、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这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适应: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重点三: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第二条)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重点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重点五: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章调解 本章共七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调解。调解贯彻劳动争议程序的全过程,除“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外,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依然强化调解。 第二、完善了调解组织。由于国务院和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规则依然有效,因此,《调解仲裁法》在调解组织的设置、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申请劳动争议的形式和程序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本章重点: 重点一: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1、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也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重点二: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的设立 1、《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之所以将调委会由三方组成变为由两方组成,是因为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如果继续坚持三方组成原则,会使工会失去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2、《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