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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时间:2014年01月13日|作者:钱梅律师|关键词:破产|浏览:353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经过反复磨砺,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新破产法起草从一开始也十分重视企业拯救,早在1995年,草案就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了重整制度,得到了中央各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并在1999年得到了中央最高领导层的充分肯定。 摘要:在HYPERLINK"http://www.66law.cn/tiaoli/63.aspx"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经过反复磨砺,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新破产法起草从一开始也十分重视企业拯救,早在1995年,草案就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了重整制度,得到了中央各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并在1999年得到了中央最高领导层的充分肯定。可见,破产重整在破产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之重要。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破产法在重整制度上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很多。如何使破产重整与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和谐、统一,尽量照顾到各方的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破产重整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破产、保存企业,而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执行当代破产法的一大趋势,应体现并贯穿于破产重整制度的每一环节。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权益保护 破产重整也称破产重组,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破产重整系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破产重整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一种程序制度类型。与HYPERLINK"http://www.66law.cn/topics/pochanqingsuan/"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它是现代商法鉴于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弥补和解制度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其旨在通过贬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扩大参与程序的主体范围和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等方法,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难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它在促使有破产危险的企业尽快复苏壮大、进而清理债务、实现负债企业资产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现代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长期受到“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困扰,破产重整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漏洞较多,可操作性较差。这种情况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而且导致了交易环境的恶化,增加了金融危机的隐患。199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题为《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当前的经验已经表明,缺乏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可能加重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没有确定无疑地得到适用的有效程序,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他们的债权,这将对信贷在将来的可用性产生有害影响。有序和有效的程序的稳定适用对于促进增长和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这样的程序导致债务人对责任承担的更高谨慎,并导致债权人对扩大信贷和重组债权的更大信心。”可见,建立有序和有效的破产重整程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都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如何反思和创制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制度,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势,克服其消极作用,切实从法律上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便成为我国当前理论界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关注破产重整制度,首先要关注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它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企业方具有重整的资格或权利。在新破产法以前,我国的破产立法主要是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重整制度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且过分倚重政府权力,这种情况是由当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虽然,以后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