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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办法(试行)》的决定 黑大校发[2005]135号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黑龙江省部分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直接聘任的若干意见》(黑人发[2004]98号)、《关于调整东北农业大学等7所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通知》(黑人函[2005]20号),结合我校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及我校师资队伍规划,制定《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以指导我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工作。 《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适用于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为做好学校自主聘任,为此学校制定了新的“黑龙江大学教师、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不再执行省里统一标准,新标准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非直接聘任系列的评审标准将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及新聘任标准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黑龙江大学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3、黑龙江大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4、黑龙江大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5、黑龙江大学工程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6、黑龙江大学实验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7、黑龙江大学图书资料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黑龙江大学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起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直接聘任的若干意见》(黑人发〔2004〕98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8月1日起,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校直接聘任制度,不再进行全省统一任职资格评审。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工作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搞好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聘任后的考核、管理,严格聘任标准、条件,完善聘任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资格后再行聘任。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为保证直接聘任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首次聘任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学校将尽快将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制度纳入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体系内,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在聘任过程中,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聘任人员,应与其他应聘人员一样,按规定履行相同的聘任程序,如条件相同优先聘任。如未能聘任,其原有资格予以承认,可以此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聘任工作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按新办法过度”的政策。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数管理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本着按需设岗、结构合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以省编办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之和为基数,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分别为正高级14.9%、副高级38.4%,中、初级职务结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精神,两院院士、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含延聘人员)不占本单位聘任职数。 第八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均分为正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具体设置如下: 1.教学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助教。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见习助教为初级职务。 2.科学研究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见习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研究实习员、见习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3.工程技术岗位设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