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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瓦斯抽放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放工作,建立专职抽放队伍, 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条实行计划管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瓦 斯抽放计划,包括抽放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放 量。 第三条抽放瓦斯专职人员对抽放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 每班及时排放积水,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 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 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放瓦斯浓 度、抽放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放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井下抽放泵站应设在进风区域,通风区安人正常设点检 查瓦斯,泵站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未端附近20m 范围内空气中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75%。 第六条抽放泵站内流量计、负压表、压力表、高浓度瓦斯传感 器等各种计量装置必须安设齐全,并经常维修调校,保证正常使用。 第七条泵站司机要按时测定泵站内的各项抽放参数,并将测定 情况向矿调度所、通风调度中心、抽排区值班人员汇报清楚,同时要 认真填写记录牌板和记录手册。 第八条抽排区及有关钻孔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安 装工区对井下抽放管路进行安装或拆除回收。 第九条有关单位要爱护抽放管路及抽放设施,对损坏管路及设 施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规范技术管理 第十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掘进工作面 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 抽放措施。 第十一条在编制需抽放的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考虑抽放 工作,使抽放设计与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同步,以保证有3个月以上的 预抽时间。 第十二条凡是进行局部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 抽放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应包括:①工作面概况;② 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和预抽时间;③抽放方法与抽放工艺; ④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三条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瓦斯涌出量不大、 但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 的掘进工作面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期间,必须采用巷帮钻窝长钻孔连 续抽放为主的措施,实行边抽边掘。 第十四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 用以顶板走向钻孔或顶板抽放巷为主,以穿层、顺层钻孔预抽等为辅 的综合抽放措施治理瓦斯,工作面瓦斯抽放率不得低于40%。严格限 制使用尾巷通风处理瓦斯。采用尾巷通风处理瓦斯的采煤工作面,瓦 斯抽放率不得低于25%,且必须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抽放设计需修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 准同意。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抽放管路直径不小于8英寸、掘 进工作面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6英寸,采区上下山巷道内的抽放管 路直径不得小于10英寸。 第十七条所有抽放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高度不小于0.3 米。 第十八条每个抽放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台帐,台帐内容 要包括:抽放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放量及抽放系统图。 第十九条及时填报抽放日报、旬报、月报以及月度计划、季度 计划,做到文字清晰,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综采工作面过钻场要求: 1、回采工作面在距钻场30m时,生产单位负责在钻场内打两个 木垛,木垛必须接顶接实有劲,以保护钻孔,减小变形量。 2、通风区要加强钻场瓦斯检查,发现有瓦斯积聚,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 3、工作面在过钻场时尽可能不破坏顶板,保护好钻场及木垛、 抽放软管及干管,不得随意甩管。 4、抽排区在工作面过钻场20米前,新钻场要合茬并网抽放,并 准备好施工顶板穿层孔工具,若过钻场抽放效果差,抽排区要根据情 况及时施工穿层钻孔抽放瓦斯,消除瓦斯超限隐患。 5、在钻场进入工作面老塘后(距煤壁8-10m左右时),抽排区 要根据情况及时通知安装工区拆除抽放干管,直至新钻场,并及时将 出口闷实不漏气。 6、安装工区在接到拆管命令后,与抽排区共同选定合适班次时 间停泵拆卸,拆卸时要杜绝敲砸,避免产生火花。 第三章加强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当月抽放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突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瓦斯抽放设计。高、 突煤层放顶采煤和综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验 收,否则,不得生产。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放系统的计量装置必须 齐全,记录完善,并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