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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新时期办院方针,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并通过加强与其它分院和转移中心的合作,推动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与社会各种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组织、指导、促进中科院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技术成果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 第二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二)为研究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三)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四)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五)组织与协调集成项目。 第三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 (二)按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三)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 (四)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 第二章中心组织架构 第四条中科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国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性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其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适合国情与院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赢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办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元动态联合的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 由分院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下设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掘现有机构的人力资源,经过调配、整合,组建中心综合办公室,并辅以知识产权部和数个专业部。 第五条中心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科院上海分院。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院地合作与共建分支机构,环境分析调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术鉴定、合同认定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部:专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踪与分析、代理专利权申请;协助或受托代理专利权转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务。 第九条专业部:由中心或相关研究所的指定部门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介等。 第十条人员配置:转移中心的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并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等。 第三章中心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浙、闽、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有选择地在这些地区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中心分支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二)同意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所明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与中心保持一致;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中心派人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 (五)有运行经费(一般不低于20万元/每年); (六)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适量的风险投资能力。 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心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中心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学院对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点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为切入点,与现有的共建科技园区、骨干企业结成技术转移的战略同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的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据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规模总量和质的提升方面来发展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力图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建立“组织、技术、资金”三个平台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组织平台为了推动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规模化发展,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协作联盟的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起一种研究所与企业及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实现企业间的协同与若干技术的资源共享,相应提升整个相关企业群的技术水准;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切实掌握高技术应用的能力。目前拟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 (一)行业会员:主要围绕是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例如,上海光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基地。 (二)区域会员:重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