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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57号 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对钢压延加工有关解释,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属于钢压延加工项目。对于通过热轧、冷轧工艺加工生产钢管等钢铁制品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于不涉及炼铁、炼钢的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我部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公告第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涉及炼铁、炼钢工程内容,其审批权限则按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执行。 三、铁合金建设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严格环评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仍按2009年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第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58号 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请示》(闽环保防〔20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重金属排放企业是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2003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要求对冶金等13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环保核查。2008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进一步明确了上市环保核查的行业分类,将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造、加工以及金属表面处理等涉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列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范围。 二、国务院明确要求严格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200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含铅蓄电池等行业确定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同时明确要求“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证监会不得受理其上市融资申请。” 三、鉴于上述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依公司申请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待企业全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涉及跨省生产经营的,由提出核查申请公司的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并函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主核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属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你厅应依其申请,严格按上述要求和相关规定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上市环保核查复函 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57号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73号)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有关调整内容,函复如下: 一、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