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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引导及参与路径研究 【摘要】社会力量指不具备执法地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还存在诸多问题。要使社 会力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首先要做好全方位的宣传。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协助义务、通过 政府购买方式解决社会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机制。最后,通过建立社区矫正网络、设置社区矫 正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系统,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力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矫 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与 社会参与性。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效参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 积极利用对于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 一点足以从国外与我国首批六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经验中 可以证明。可以说,社会力量是否参与及参与程度如何是影响 社区矫正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如何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使社会力量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区 矫正中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的界定 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我们要首先界定清楚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是什么,社会力量的主要来源有哪 些。吴宗宪教授把“社会力量”界定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 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总称。他认为社会 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在这些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中, 社会人力具有核心地位。.-∞我们也是比较认同这个观点的,社 会力量能否起到作用关键在于人力、组织、技术、资金等都需要 在人力的配合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因此,本文中我们对于 社会力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人力上,或者主要集中于参与 社区矫正的社会公众上。从广义上讲。我们把凡是参与社区矫 正的人员都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在首批试点地区中,对于社 区矫正工作者有不同的划分及称谓,我们通过表1来表示。 从表l可以看出,各试点地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称谓 明显不同,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六个试点地区都把社区矫 正管理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矫正的部分监狱劳教警 察、公安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他们是社区矫正的主 体。除这些人员之外,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 中不具备执法地位,但是会起到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社会工 作者的来源主要有大学法律、社会学系的毕业生和原在一些大 型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教育、政工等工作的管理人员。社会志 愿者的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有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 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矫正对象的近 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 除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外,还有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以 及高等院校等其他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也会起到很 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界定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 指不具有执法地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它的主要组成有社会工 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人员与 组织。其中社会工作者占主导,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的 核心与骨干。社会志愿者是社会力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 分。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等其他社会力量以组织的 形成为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人力与资源。为了研究的方便,我 们把社会工作者称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把社会志愿者称为 社区矫正志愿者。 二、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可分 为三层次六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操作问题,三是发展问 题。认识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还缺乏对于社区矫正的全面 认识。操作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支撑及有效的 参与机制。发展问题是指各种社会力量本身还正处在不断发展 与完善中以及社区本身的发展缺陷。 (一)认识问题 1.社会力量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社区矫正在我国还 是个新事物,社会公众大多对于社区矫正还缺乏必要的了解, 对于什么是社区矫正、为什么进行社区矫正、如何进行社区矫 正以及社区矫正目前在我国有几种情形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总之,大多数人对于社区矫正还很陌生,还缺乏必要的了解,更 不用说主动参与了。 2.社会力量对于参与社区矫正的意识与责任感不强。在社 会大众的观念中,传统的犯罪观还占主导地位,认为犯罪就应 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惩罚一般应是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普通大 众无关。甚至许多人对社区矫正还存在一种误解,对社区矫正 抱有怀疑心态,认为社区矫正就是把服刑人员“放羊”了,对服 刑人员有一种潜意识的戒备以及对立感,想远离服刑人员,更 不要说与其接近了。社会力量还缺乏对于犯罪的比较理性及全 面的认识,这给其参与社区矫正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