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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威校学字〔201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 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 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 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 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全面发展标兵” 荣誉称号,其中前10名授予威海校区“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 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 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 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 年申报情况确定。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研究与创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 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 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40人/ 年。 5.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 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6.海外经历项目专项校长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 据当年外派学生情况确定。 7.第二校园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 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8.优秀学生入学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5000元/人,名 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首 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 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学生当学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40学时。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参加评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 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相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或历学年综合素质测 评成绩总分排名第一; 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5%; 2.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