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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 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标准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标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分 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当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按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讯第一审刑事案 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讯管辖两个局部。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承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承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讯管辖,指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 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讯的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类 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进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讯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有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展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展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展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承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当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迫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展,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 由进展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迫性方法。我国强迫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迫其到案承受询问的一种强 迫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 点承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 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阻碍侦查、起诉和审讯,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迫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分 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迫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 由的一种强迫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讯,进展阻碍刑事诉 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迫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 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展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展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展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展的诉讼行为,在障 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展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