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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反就业歧视的基本立法 论欧盟反就业歧视的基本立法 陈珊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反对歧视是欧盟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法律基本原则,机会平等被视为自由与民 主的前提和基础.欧盟的反就业 歧视立法发展了近半个世纪,将平等待遇原则作为建设民主与自由社会的基础,始 终坚持完善各方面的反歧视制度,其立法 和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关键词:反就业歧视;欧盟;基本立法 一 ,欧盟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概况 根据《欧盟条约》第6条的规定,欧盟建立在自由,民 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为 所有成员国共有,而且欧盟还应当尊重《欧洲人权公约》所 规定的基本权利,由成员国共同的宪法传统所派生的基本权 利以及共同体法律的基本原则.该条是欧盟反就业歧视法律 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基石,具有基本法的性质.欧盟反就业歧 视立法分不同层次和类别,专门的立法和执行工作分为三 块: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以及关于其他基因特征,宗教信 仰,年龄,残疾和性取向方面的歧视.分别由《平等待遇指 令》,《种族平等指令》和《就业框架指令》三大指令管辖, 并随着欧洲法院对这些指令的法律解释而发展.其中《平等 待遇指令》历史最长,增补较多,实际上由一系列有关不同 就业领域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的指令所组成. 二,欧盟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性别歧视 反对性别歧视方面的法律实践,在欧盟现有反就业歧视 框架中历史最长,内容最为致密,对欧盟内外各国男女平等 事业乃至于其他领域的反歧视制度建设的影响也最为深广. 性别歧视方面公众意识的变迁和政策的转向,也浓缩了整个 反就业歧视理论和实践的曲折历程.欧盟条约方面,关于性 别平等问题的主要规定来源于1997年修订后通过的《阿姆 斯特丹条约》.其中第2条规定,促进男女平等是欧洲共同 体的任务之一.第3条第2款规定,欧共体致力于在所有行 为中消除男女不平等,促进男女平等.条约为男女平等待遇 指令立法提供了三种立法依据:第141条第3款管辖就业领 域,第l3条的第1款管辖就业以外的领域,第137条管辖 就业促进和生活,工作条件的改善.这些条款目前仍是欧盟 反歧视制度的法律基础. 专门立法方面,1957年欧盟即通过《同工同酬指令》, 但主要是处于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经济考虑.1976年的 《男女平等待遇指令》全面提出了在就业领域系统地保护女 性权益:2000年进一步修订,至今仍是欧盟反对性别歧视 的核心立法.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欧盟为《平等待 遇指令》通过了一些列补充指令,在同工种报酬,就业社会 保险;孕期和产假等领域为妇女提供平等保护. 1.《平等待遇指令》及其修订 综观整个立法历程,同工同酬和就业歧视是性别歧视问 题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欧盟关于性别歧视问题的立法数量 很多,单单是与其直接相关的指令就有13个之多,其中第 76/207/EEC号指令(即《平等待遇指令》)在实现就业与职 业方面的男女平等发挥了重大作用,欧洲法院又通过一系列 一 69. 的判例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该指令所确立的各项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指定时间较早,它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 粗糙的问题.例如,该指令甚至没有给歧视下一个定义, 特别是缺乏对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的明确定义.随着《种族 平等指令》和《就业框架指令》的出台,这种缺陷愈发明显. 为了在性别歧视立法方面与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和残疾 歧视等制度保持一致,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于2002年9 月23日通过了第2002/73/EC号指令对其进行修订: (1)要求成员国应当在起草和执行法律,条例,行政 规章,政策以及活动时,如果涉及该条规定的在就业,提升, 职业培训以及工作条件方面的男女平等问题,应当积极考虑 男女平等的目标. (2)补充了关于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的定义.据此, 直接歧视是指一个人在类似的条件下因为性别原因而受 到比另一个人相对较差的对待间接歧视是指一项表面 中立的规定,标准或习惯做法,可能使得具有某种性别的人 们与另外一种性别相比,陷入一种特别不利的处境:除非该 规定,标准或习惯做法在客观上具有某种合法的目的,并且 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方法是适当而必要的. (3)欧盟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骚扰下了定义, 并将其作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该指令将骚扰分成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骚扰,如果某种不受欢迎的行为与某人的性别 有关,并且其目的或者效果会侵犯其尊严,同时产生一种侮 辱,敌对,贬低,羞辱或者挑衅的气氛,即构成骚扰 第二种情况是性骚扰.任何具有性的性质的不受欢迎的任何 行为,只要其目的或者效果侵犯了一个人的尊严,特别是制 造了一种侮辱,敌对,贬低,羞辱或者挑衅的气氛,即构成 性骚扰此两种行为应该禁止,个人反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