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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 读 ————————————————————————————————作者: ————————————————————————————————日期: ﻩ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刘作翔 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 自从提出“法治文化”这个概念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法律 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 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我们从两者的形式要件来看,其观念、制度、规则等,没有实 质性的差别;但如果从其内容上看,它们之间有一个实质性的 区别,即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 念。法律文化有好的也有坏的。法律文化可以是正价值的文 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 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希特勒时代的法制也是一 种法律文化,独裁专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而法治文化是有价 值要求的,法治文化必须包含一种正价值,法治文化应该是蕴 含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 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了人 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 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了民主、人权、平等、自由、 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在这样一 个理解的基础上,来构建法治文化的结构,这是我思考的一个 主要观点和结论。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按照以上的思考,我想从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法治 十六字方针”入手,来看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 守法”。这是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四句话十六个字,我把它概 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为什么说它新呢?因为它和原来 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所不同的,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 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 仅是四句话十六个字的不同,而是表达了一个全新的且超越 的法治理念。我认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就是法治文化的 体现,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原来 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形式法 治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的法,而“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也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对于法的内涵没有提出什么要 求(当然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而“新法治十六字方针” 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对法治的四大环节 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下面, 我将从法治文化的视角,从法治的四大环节来对“新法治十六 字方针”做些个人的解读。 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立法时提出的是“科学立法”,我 特别注意到没有提过去的民主立法,虽然在报告的其他部分 也提到了民主立法,但新十六字方针中为什么没有突出民主 立法,而使用了“科学立法”的概念?这其中还是有很大的思 考空间和研究余地的,法治文化的研究恰恰应该关注这个。这 些年国际社会对民主的讨论以及我们对民主的反思,有很多 新的发展,从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践表明,通过民主的形式立出 来的法也不必定是个好东西,希特勒的法律就是通过民主程 序得出来的。民主化只能是采用程序化的方式解决多数人同 意的问题,但经过民主化的方式不一定必然导致科学化(这还 不包括那些借民主之名而行反民主之实的事件和行为)。比 如有些科学问题、学术问题、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较高 的问题等,还得遵循科学规律和学术规律,而不是多数人说了 算。但我们不能用反命题而退向专制化,说民主解决不了科 学化,是否专制就可以解决科学化,这样的提问本身是归谬 的。民主不能解决真理问题,即民主不一定会导致正确决定, 民主只能保证多数人意志的形成,仅此而已,这也是民主的主 要价值所在。这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思考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 认识。民主解决的是多数决的问题,多数意志的问题,民主只 能做到这一点。民主是程序化要求,民主最主要的价值就是 通过程序化要求反映多数人的意见。而“科学立法”的内涵 就很多了。什么叫科学,什么叫不科学?“科学立法”可以将 立法中的许多价值含量都能包括进去。比如公平这个价值, 要不要体现到立法里面?立法公平了是不是就是科学的 呢?当然我们讨论的时候,还是要把公平和科学分开来考虑, 科学有科学的含义,比如科学追求理性化,追求这种可计算 性,可预见性等,但从科学这个大的方面去看,法律制定的是 公平的,就是科学的;立法具有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就是科 学的。如果出台的法律根本就实施不了,口号喊得再高也无 济于事。所以,“科学立法”是一个高度的概括。 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执法时提出的是“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