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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涉税问题 近来,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整合小煤矿为主的山西煤企“大兼并”引发全国关注.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对于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意义重大。其思路目标就是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其途径和模式是以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18个规划矿区为单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 目前,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双方已有九成签订协议,兼并主体进驻率80%,接管率达68%,行业整合取得重大进展。对于山西省这一重大举措,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区分税收征免界限,对于应该征收的税收,要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对于应该免征和不应该征收的税收,要严格审批认定手续,完善相关资料。 一、增值税管理 增值税方面,主要涉及企业存货与资产处置两大块。对于企业存货,在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评估价格,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企业资产,则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精神,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即: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区别不同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都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