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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立法的意义(四个需要):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历程 1981年3月,由当时的劳动总局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 1987年,劳动部将《劳动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并改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 1996年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商定将《职业安全卫生法》改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法》; 1998年,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改名为《职业安全法》;2000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3主要框架内容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调整对象 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即仅限于生产经营领域。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主要负责人”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职责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由总则内容可见:生产经营单位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从业人员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力军;工会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权组织。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