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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 (2010-06-0820:47:15) 转载 标签: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 杂谈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 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 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城市老社区改造 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 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 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 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 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 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 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有条件的村, 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 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 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除村庄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也可参照 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的方式改造。 第九条远郊村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具体按义政发〔2009〕75号《义 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提倡整村异地安置,推行多村联片按规划适度集中建设,城市新社区规划安置人口 一般不少于1500人,镇街新社区规划安置人口一般不少于1000人。 第三章城镇新社区用地对象和规模核定 第十一条新社区建设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村级组织成员)的用地面积(含可 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 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包括: (一)村级组织实有在册并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一)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和五保人员); (二)已婚未育的家庭; (三)服兵役、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婚 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除上述情形外,规划用地按实有在册人员安排。已享受新社区建设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 等原因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 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实安排规划;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 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规划,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 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必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 合并审查。 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组织与非村级组织成员自行协商。 第四章城镇新社区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新社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