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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 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13 •【字号】盘政办发〔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 属机构: 《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盘锦市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城市 用水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 城〔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盘锦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全民节水意识,落实城市节水 制度,增强城市节水效率,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确保水资源科学开发和有效利 用,对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力争2022年我市创建成为国家节水型城 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设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及人员配 置,依法履行城市节水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 城乡建设事业服务中心,各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二)巩固五项基本工作。一是健全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建立城市节水管理制 度和长效机制;二是明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三是规范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四 是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五是全面开展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委编 办、市统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教育局、市融媒体发展中心、市直机关事务中 心,各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三)夯实七项基础管理。一是制定并落实《盘锦市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 二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三是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 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市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四是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公共供水的 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五是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 9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批地下水,原有自备井限期关停; 六是进一步强化市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七是严格执行 价格管理,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 低于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 局、市自然资源局、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四)完成十三项技术考核指标 (1)三项综合节水指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 40%或年降低率≥5%;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利用率≥2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控制在10%以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 局、市生态环境局、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五项生活节水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10%;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家具或建材市场)抽检率≥80%,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 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节水型器具普及率100%,建立鼓励居民淘汰和 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80—135升/人日;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直机关事务中心、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3)四项工业节水指标。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 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工 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 定的地方定额;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4)一项环境生态节水指标。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建成区范围内无 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标准;城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水质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责任单位:市生 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时间安排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具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