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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服 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根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 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缓报到手续,缓报到期限 不得超过2周;对未办理手续不按期入学或逾期未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指定时间上报 教育部进行新生网络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 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三级 甲等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回家治疗,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自理,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康复者,可以向学 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保留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 册手续。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 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 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留级与退学 第七条在一年期间,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后,仍有60% 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如果没有相同的专业提供给留级学 生,该生可继续跟随原班学习,或者留级到相近的专业中学 习。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四)开学后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连续两次留级的。 (七)被开除的学生 第九条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院的规定办理退学手 续,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海南省教育 厅备案。 第十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15天内, 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 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允许学生转专业。但艺术类专 业的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十二条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但 原则上只能在进校后第一学年内进行: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 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 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十三条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 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 理手续。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 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毕业。如学生 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 入专业的相关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重 修”和“补修”原则上以个人自学为主,并经本人申请可与 其他班级一起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 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 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院长会议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通 知书并送交本人所在系部,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入学前家庭户 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