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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2014) 测绘出版社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HYPERLINK"http://files.sbsm.gov.cn/www/201407/20140703142919736.doc"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HYPERLINK"http://files.sbsm.gov.cn/www/201407/20140703142947925.doc"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1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