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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4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遵循平等自愿、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约束双方共同履行。 一、合同有效期、交货期限、交货方式及数量 1.1 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1.2交货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达的煤炭不适用本合同,甲方有权拒收或另签订合同(交货时间以到厂验收时间为准)。 1.3交货方式:到厂交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交货前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和货物风险都由乙方承担。 1.4 数量:万吨。 二、运输方式、装车地点、收货人、交货地点、每日交货量 2.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2 装车地点: 2.3 收货人: 2.4 交货地点: 2.5 每日交货量:按甲方调度要求执行发运。乙方在发运前按甲方电厂要求报送煤质、当日 发运量及运输车辆等信息。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 3.1、质量标准及要求: 3.1.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Kcal/Kg。 3.1.2 挥发分:20%≤Vd≤38%。 3.1.3 硫份:St,d≤0.8%。 3.1.4灰分:Ad≤32% 3.1.5 水份:Mt≤8%。 3.1.6 颗粒度:颗粒度≥3mm部分占来煤比例不低于40%。 3.2、验收方式: 3.2.1数量验收:以到厂汽车衡计量为准,以此为结算依据,甲方不承担运输损耗。 3.2.2 质量验收:以xxxxx为准,此化验结果作为计价依据。 3.2.3 甲方对乙方每日来煤进行混样化验,并作为一个化验批次。 四、计价 4.1执行价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到厂一票制含税承兑价705元/吨,并按照具体化验结果进行如下调整: 4.1、热值计价: 4.1.1结算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4801Kcal/Kg至5000Kcal/Kg,执行价格为:到厂加权热值×0.141元/吨·卡-5元/吨; 4.1.2乙方某批次来煤的煤质明显异常或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Kcal/Kg时,甲方拒收。 4.1.3结算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5000Kcal/Kg,执行价格为:到厂加权热值×0.141元/吨·卡; 4.2、挥发分计价: 4.2.1 结算周期内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值20%≤Vd≤38%,不考核结算基价。 4.2.2结算期内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平均值<20%时或>38%时,每降0.1%或每升0.1%,结算价格扣减0.5元/吨。 4.3收到基全硫计价: 4.3.1结算期内乙方来煤干燥基全硫(St,d)加权值>0.8%时,每超0.1%扣减5元/吨。 4.3.2结算期内乙方来煤干燥基全硫(St,d)>1.0%时,每超0.1%扣减10元/吨。 五、结算方式: 5.1吨位结算:当全水超过8%时:结算量=买方验收量×{1-(实际水份量—8%)};当全水低于8%时,结算量=买方验收量。 5.2 以交货期限为结算周期,加权平均结算。 5.3加权平均结算指在同一结算周期内、同一价格范围内。如月度有价格调整或燃料有关指标调整,不予加权,将按照两个或多个价格体系(或指标体系)分别进行加权办理结算。5.4一票制结算,乙方提供税率为17%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票结算。 5.5如实际装车点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情况说明,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批次煤炭暂停办理结算。 5.6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运算过程及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运输及卸车规定 6.1货物运输过程中,如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生倒煤或换煤等舞弊现象。 6.2 所有承运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相关车辆保险。 6.3所有承运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路政及环保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煤炭运输手续,取得相关资质,具备公路运输煤炭的各项条件。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或超重等执法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4 煤炭运输过程中所有承运车辆必须加盖帆布蓬,防止抛撒。 6.5乙方应在煤车发运前对车辆进行铅封,对于到厂后铅封存在损坏或铅封号码不对的车辆,甲方有权拒收。 6.6乙方应爱护煤场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如因设备和设施损坏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如乙方拒不赔偿以上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结算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6.7乙方运煤车辆在矿方装车、运输路途中和入厂卸车环节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自身、甲方、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8 乙方车辆到达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