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47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餐饮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餐饮合伙经营协议书(优质12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餐饮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篇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 具体经营项目: 。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 第四条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共名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名,有限合伙人名: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2、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同)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内缴足。 …… 2、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内缴足。 …… 第六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无犯罪记录及不良经营记录。 4、……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由其委派担任委派代表(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此内容删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