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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 第一讲收入 一、收入内容 (一)会计上收入项目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税法上的收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收入总额的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税法第6条)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1、收入的形式:(条例第12条) (1)货币形式。(2)非货币形式。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条) 2、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 3、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见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关于财政性资金%20行政事业性收费%20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财税[2008]151号、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财税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2009]87号、财税[2008]136号、财税[2008]001号等文件)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 4、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82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例第84条规定同时符合7个条件。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二、主要收入项目的税收规定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国家税务总局%20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国税函〔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国家税务总局%20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2008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国家税务总局%20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国家税务总局%20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875HYPERLINK"H:\U盘文件打包\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山东潍坊所得税课件\国家税务总局%20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t"_parent"号)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注意1:与增值税确认收入有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19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2:房地产企业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