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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典型案例分析 甲、乙原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 的银行账户汇入22万元。2011年1月,甲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乙归 还借款22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11年3月,甲再次 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乙返还不... 甲、乙原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 的银行账户汇入22万元。2011年1月,甲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乙归 还借款22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11年3月,甲再次 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款22万元。乙认为此款的性质 系甲向乙支付之前的货款。 在本文案例的讨论中,对“受益人所受之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 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乙(受益人)来承担举证 责任。首先,在证明的可能性上看,给付的发生没有法律根据本身属 于消极的事实,甲(给付人)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其次,从不当得 利制度衡平当事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看,受益人收到他方的给付的 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最后,能证明收受利益原因的相 关证据多在受益人的控制之中,受益人离证据较近,故应当由受益人 承担证明责任。 对上述意见,认为不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甲、乙均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甲应当对“受 益人所受之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负举证责任,乙应当对“所受之利益 有合法根据”负举证责任。这种责任是属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如果乙没有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则对自己主张的未完成举证责 任;同样,甲在乙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 张,而只是坚持认为事实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只是借贷关系证据不 足,才以不当得利起诉,因此也未完成举证责任。 针对应由乙对“受益人所受之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 任的意见,认为: 1.给付的发生没有法律根据本身属于消极的事实,但不能将“没 有合法根据”一概视为消极事实。因为,给付的发生实质上是积极处 分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同时使自己的财产 发生减损,因此积极处分财产的人应当对处分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种给付行为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清偿债务;二是直接创设一种债 的关系。由此可见,给付行为本身是有目的的行为,是积极的事实而 非消极的事实。另外,给付目的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使是单 方法律行为,给付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为给付),一方当事 人于一定的目的实施给付时,其目的在客观上就是给付行为的原因。 只有当给付行为欠缺给付的目的时,方可成立不当得利。也就是说, 给付人若是要证明给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未达成的主张,并对该主张相应的证 据加以证实。在基于合同的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如果合同 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原有给付因失去合同的支持,自始欠 缺目的,成为不当得利,此时的“无合法根据”,即“失去合法根据” 的事实,实际上是积极的事实。 2.受益人收到他方的给付的利益,是否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合 法依据?认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 处分财产的行为必有一定的目的,由财产变动的控制者承担举证不能 的风险,实属合理。而对受益人来说,其收受他人利益存在诸多的原 因,即使未能提出受益合法的依据也不能当然的推定其受益系“不当” 的行为。比如,债务人为履行未到期债务向债权人交付财产,此种情 形下债权人接受利益并未有合法的依据,但债权人取得利益后,债务 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可见,虽然债权人没有受益的合法 依据,但其受益也不属于“不当”。此外,要求受益人自证受益有合 法依据,否则便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实质与在给付原因 未查明之前,先假定受益人收受的是不当利益、给付人是受害者的做 法并无二致。而先假定案件的事非,属于先入为主、有责推定,有悖 于司法规律与法官的操守。 3.受益人是否离证据更近?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常发生的情况是, 原告的给付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相关的证据就在原告手中,但原 告出于诉讼策略甚至是诉讼欺诈的考虑,谎称没有合法依据。如果没 有任何实证的依据就主观臆测被告离“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据更近, 不但难以服人,而且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也是不公平的风险。 并且,从很多不当得利案件受益人的抗辩理由来看,大都已失去 证据或将证据交至给付人手中。如口头买卖合同的结算单、借款合同 的借条等,债务人一般都会在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后要求债权人交 还债权凭证,而债权人一般也都会将债权凭证交还给债务人。此种情 形下,债务人再以不当得利来起诉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