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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 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 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 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 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 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 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它是个人信用信息 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 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 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 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主 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 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 1 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 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 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 (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 审核等; (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 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 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2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 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 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 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 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 户管理员。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 1.信息查询员职责: (1)担任本级机构征信业务联系人; (2)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3)负责本级机构的异议处理; (4)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2.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数据上 报及反馈文件的处理。 第七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的设置需填写《**银 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和分 管行长审批后加盖行章,将扫描件通过OA系统上报,原件 作为本行资料留存。 第八条各级用户创建/停用规则:总行级用户管理员 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用户管理员,以此 类推。系统用户均不得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操作。 第九条风险控制: (一)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3 (二)本级用户管理员由上级行用户管理员创建产生, 本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创建本级用户管理员。 (三)用户在签收用户号和密码后必须立即登录并修改 访问口令,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访问口令。 (四)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 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 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 用户的密码。 (五)用户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创建查询用户的日常管 理。查询用户若不再从事个人征信查询工作,用户管理员应 立即对该用户作“停用”处理,否则将由用户管理员承担一 切责任。 (六)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与信息查询员不得互相 兼职,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七)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数据报送与修改 第十条本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用在线方式向个人 征信系统报送报文。 第十一条报文报送前,应先通过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 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后及时向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对未通过校验的报文一律不得 报送。 4 第十二条错误数据的处理。 错误数据按发现所在环节分为校验错误数据和反馈报 文错误数据。 (一)校验错误数据的处理: 1.校验错误数据是指本行个人征信上报程序对我行信 贷数据源不符合个人征信系统校验规则而提出的数据。 2.对报出的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通知错 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再根据 个人征信上报程序所提示错误数据查找该笔业务管户人,并 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 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