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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所称特种车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及私人所拥有(de)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de)车辆.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de)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de)投保单 是保险合同(de)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de)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de)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 车辆过程中,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 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 4.载运保险车辆(de)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操作人员随车照料 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保护和施救措施所需(de)合理、必要(de) 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de)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de)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 (三)本车所载货物(de)撞击、泄漏、坠落; (四)保险车辆停放中被撞击或被划痕; (六)保险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 二、保险车辆(de)下列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自然磨损、锈损、朽蚀、故障及轮胎单独损坏; (二)车体玻璃(de)单独破碎; (三)未投保(de)新增加设备;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de)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 (de)部分;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任何情况下(de)车辆贬值;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遭受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 随车工具(de)丢失; (八)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九)保险车辆上(de)固定(de)机具、设备由于内在(de)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 (de)损失. 三、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de)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 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de)驾 驶人行为; (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de)合格驾驶人、操作人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及其他人(de)故意行为、恶意行为; (五)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 ,致使被保险人或其财产、第三者损失以及由此产 生(de)各种间接损失; (七)驾驶人、操作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de)驾车行为;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或第三者机动车肇事后下落不明; (九)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de)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 牌);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一)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或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 (十二)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四、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本条款规定(de)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de)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 率; (二)保险合同约定(de)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de)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 率;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de)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de)确定 保险金额分为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投保时分别确定.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de)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是保险车辆全部损失赔偿(de)最高限额,投保时不 得超过保险车辆(de)实际价值,也不得超过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超过(de)部分无效.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 定;投保时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de)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不同(de)确定方式,承担相应(de)赔偿责任. (一)本保险(de)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通常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de)起讫 时间为准.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de)费率标准,按照投保(de)险别计算,不 足一年(de),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de)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de)按一 个月计算.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系数 (三)车辆损失险以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保险费. (四)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五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变更保险合同,须与保险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