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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 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 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法 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 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一 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 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 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 治、经济组织,唯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 的氏族组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了劳动、 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氏族 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 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 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 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 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 的发展消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 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 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 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 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它被 国家代替了。”[2] (二)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出现,是同一个历史过 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 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我们知道,秩 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 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 唯一可能的替代物。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 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 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 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反映以国家 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 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 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 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虽然也要 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还要以国家强制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 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 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 维系社会成员间的平等互助关系。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 为首要目的,并为此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从无到有、从萌芽初现到最终形成一种基本制度, 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过程。然而,在纷 繁复杂、差别明显的表象背后,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法律 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 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行为调整经历了从个 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 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 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 系统。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 反映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对古今中外的法所做的基本分类。凡 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人类进 入文明社会以后经历了四种社会形态,与之相对应法有四种 三种法由于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主要体现剥削 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可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 法是根本有别于剥削阶级类型法的最新类型的法律,体现了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二)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统称为古代法律制度。虽然两者各 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 区别,但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建立在自然经 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在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 1.法律是维护专制皇权的工具。古代社会实行专制统 治,君主、皇帝等最高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 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 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 之上。除法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 式等,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专制。 2.公开维护等级制度,确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唐律》规定 的“议”、“请”、“减”、“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