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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PAGEII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实施 发布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DB3212/XXX-2016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ICS B I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其中,养老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等。 3。2。1生活照料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卫生照料、日常起居照料、助餐、助浴等。 3。2。2康复护理服务 由专业医护人员采用专门的康复及护理理论、技能和措施,使老年病、伤、残者的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预防继发残疾的发生. 3。2.3健康教育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专业健康咨询服务。 3。2.4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健康跟踪计划,提供健康评估、健康督导等服务。 3。2。5疾病诊治服务 由执业医师和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诊治、预防服务和急救服务。 3.2.6心理关爱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征和需求,为其开展健康心理咨询和发展心理咨询服务,缓解或解决老年人心理问题,挖掘老年人自身潜能。 4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人员均应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4.1。2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管理者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4。1。3优先选用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未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的应经过专业培训再上岗。 4.1。4医生应持有效医师执业资格证,护士应持有效护士执业资格证。 4.1。5康复医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康复理疗师等相关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4。1。6餐饮工作人员均应持有A类健康证。 4.2医院等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4。3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 按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试行)等规定执行。 4。4环境卫生要求 4。4.1服务提供的环境应符合JGJ122第3章环境设计要求. 4.4.2室内居室环境优雅舒适,床位布局合理,灯光照度应柔和。 4。4.3室内活动场所宜配备房间空气调节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4。4。4室内外活动场所应布置合理,定时消毒,清洁整齐。 5基本服务 5。1基本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均应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关爱、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老年人对各项服务内容的满意率均应达到80%以上。 5。2健康教育服务 5.2.1通用服务要求 5.2。1.1健康教育服务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