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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寻找资管增值税的不确定性 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整个资管行业都沉浸在懵懂之中,增值税的执行日期也两次推迟,折射出政策和管理的无奈。随着后续政策的不断公布,资管增值税的轮廓逐渐清晰,一些困扰行业的基本问题得以明确,为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政策构建了基础。本篇将焦点对准目前资管增值税政策不确定问题,兼论已经明确的问题,帮助我们厘清资管增值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今后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确定性问题 先说较为明确的问题。之所以说较为明确,基本上属于政策文件已经下发,得到行业认可,没有较大争议。 1、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明确了保本征税原则 财税(2016)140号明确了保本收益缴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的原则。 3、持有至到期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明确了购入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4、列举了管理人与资管产品范围 财税(2017)56号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范围。当然,兜底条款预设了今后可扩展的空间。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5、明确了资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范围 财税(2017)56号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的其他业务仍然按照6%缴纳增值税。 这里要注意几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条件一:主体是管理人;条件二:应税行为属于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应税行为;条件三:必须分别核算资管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 6、明确了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明确了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7、明确了买入价计价规则 财税(2017)90号明确了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8、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执行日期 财税(2017)56号明确了执行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此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抵减。 第二部分:不确定问题 1、保本与不保本如何界定? 财税(2016)140号明确了保本收益缴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税的原则。但是,如何界定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呢,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在文件中定义了保本,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在实践中,是否只看形式,而不关注实质呢?中基协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中表明,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需再实质判断内容。 但从目前各地税局口径看,并非如此。主流观点仍要从业务实质考量是否保本。一些增信措施,如约定分配次序、差额补足、劣后安排等可能具备了保本的实质。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各地税局口径不同,同一业务,增值税待遇不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2、基金申赎与持有至到期如何界定? 基金申购赎回,其交易对象是固定的,属于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固定关系,而基金买卖是投资者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因此,基金申购赎回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就成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关系到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基协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中表明转让指的是所有权的转移,而赎回则是所有权的灭失,因此赎回应该不算转让,赎回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应该免征。 3、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江西、福建税局将新三板视为金融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