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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