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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 1、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 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 2、问: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 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 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3、问: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 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问: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 费用还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 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 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公告》(2021年第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 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 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5、问:我单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 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 此,你单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 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问: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 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 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 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 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7、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 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 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 科技创新的优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