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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账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一)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1.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 注册税务师应按个体户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应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注册税务师代为建账建制除设置简易会计科目核算外,应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 (二)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 个体、私营业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定期定额,查账征收所占比例较低。 公司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税率20%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1.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业主的工资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为2000元/月。 2.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业主工资外,其他扣除项目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注意包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允许扣除。 3.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一)代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注册税务师代制会计凭证主要是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 注册税务师代理记账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指导其正确填制或依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2.代制记账凭证。 (二)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注册税务师审核有关凭证和登记内容。 2.总分类账一般应采用借、贷、余额三栏式的订本账。 3.明细分类账是总分类账的明细科目。明细分类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账簿。 注意个体工商户会计科目中的“本年应税所得”、“留存利润”是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期末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转入本年应税所得,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通过“税后列支费用”,转入“留存利润”。 (三)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设置简易账的:仅要求编报应税所得表。 (四)代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五)代理纳税审查 1.会计科目余额表中,注意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样的科目: (1)存货,不区分原材料和产成品 (2)业主投资,相当于股本、实收资本 (3)留存利润,相当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