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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传染病生物样本管理制度 菌毒种和传染病生物样本的申购、采集、保存都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 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检验科应组织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对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在申购/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检测)、交换、处置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 检验科负责制定各级生物安全责任制度。 检验科负责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的保藏和管理、分发与处置。 购买、供应或交换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领用要签字审批,使用过程要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处理去向要明确,要有双人记录。 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