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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通讯地址下属企业数量主营业务统计行业代码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中心成立的时间技术中心设立的地点:深圳市/深汕经济区技术中心面积:(平方米)技术中心总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传真企业网址报告年度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数据值1(T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T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万元3(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T-1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万元5企业已注册的商标数个6拥有自主商标产品销售收入万元拥有自主商标产品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8企业职工总数人9技术中心大专以上技术研发人数人10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人11技术中心博士人数人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项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项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项建筑业企业国家级工法数(近四年内完成)项建筑业企业省级工法数(近两年内完成)项15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近一年内完成)项16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近一年内完成)项17 最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项18T年技术中心科研立项数(企业立项书)项19T年技术中心科研在省级或国家立项数项20T年技术中心科研项目产业化及年效益项、万元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T年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1表、B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和完税证明。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专利信息、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设备原值清单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T年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T-2)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二年。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4.技术中心大专以上技术研发人数:指报告年度内直接参加研发项目,获得大专以上(含)学历的人员数。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或兼职(每年在中心工作183天以上)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含)或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技术专家等。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或兼职(每年在中心工作183天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8.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对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服务器、正版的软件开发工具(包括软件包、测试包等)以及研发人员的电脑与设备等。 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申请认定日之前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0.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数:指申请认定日之前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