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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骊(Verli)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黎萍合同编号:3069 乙方:广州米菲溢达皮具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广州市解放北路森嘉皮具商务大厦8楼8218室 一、货号、色号、商标、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货号色号牌号 商标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交(提) 货时间金额V51-03B-7129黄Verli个400312元双方商定124800元V38-2D-3125白个360350元双方商定126000元V36-1A-4055棕个450290元双方商定130500元V09-25C-1525黑个300405元双方商定121500元V11-33D-1059红个400205元双方商定82000元V15-25A-3123绿个500280元双方商定140000元V34-22A-1555黄个400180元双方商定72000元V25-10C-5203红个400210元双方商定84000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捌拾捌万零捌佰元整(合计:¥880800.00元共计3210件)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产品合格 三、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货运,甲方付费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无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纸箱包装,内包及外包完整无破损;甲方处理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异议期限:乙方产品质量标准,目测,收到货物5个工作日 七、结算方式及交货时间:银行转帐,款到两个工作日内发货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处理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无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黎萍乙方:陈成潮 单位名称:柳州市迪派皮具店单位名称:广州米菲溢达皮具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广西省柳州市五星街单位地点:广州市解放北路森嘉皮具商务大厦 内5号3单元1—1号8楼8218室 法人代表人:黎萍法人代表人:陈成潮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柳州分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柳州分行 帐号:6226097720082495帐号:6226097720082446 开户名:黎萍开户名:彭静 电话:13877280500电话:13802792698 2013年1月20日有效限期2014年1月31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