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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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1.doc
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文号]银发[1997]416号[发布日期]1997-10-07[生效日期]1997-10-15[废止日期]无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为了规范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中国人民银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doc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doc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doc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_1.docx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