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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 甲方: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青岛市城阳区社会福利中心医务室 为切实抓好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甲方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集中处置、运输医疗废物等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责任义务 1、乙方设立专门人员按固定流程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并及时交甲方集中处理。 2、乙方不得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交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运输处置单位处置。 3、乙方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其中利器、玻璃器械应单独存放于锐器盒内,并将其收集到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贴上医疗废物警示标签,集中存放在医疗废物存放处。 4、做好医疗废物登记工作。 5、乙方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到医疗废物中,并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交于甲方。 6、如乙方变更办公场所,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费用结算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时效 本协议有效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