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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复习提要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合同法》第124条):第一,无名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无名合同如果在性质上有偿,则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是单务、有偿合同。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 4.另,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多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取得权益是否支付对价。 2.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3.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实践合同有: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以该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例如:设立主债务的合同是主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为从合同。 (七)本约与预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注意,预约也是一种合同。 (八)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注意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为其设定义务;合同的订立实现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能够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如不履行,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得变更或撤销合同。 (九)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十)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二、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债务人的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17-18) 注意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p18-19): 政府的管理活动不适用合同法,但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诸如购买文具、修缮房屋等行为则适用合同法)。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相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点:任意性、国际性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债法中的“帝王规则”):体现在合同的订立、订立后至履行前、履行期间、解除之时、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各个阶段。 合法 鼓励交易:区分合同的各种效力形态(成立、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 五、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是要约邀请。 (3)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思。 (4)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要约。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9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9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9月3日要约生效。9月3日之前,甲可以撤回要约。(意味着:撤回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的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