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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售协议 合同编号:BCH/2015 甲方(出租/售方):张莹身份证号码:340823199106070849 联系电话:18905569090常住地址: 乙方(承租/售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常住地址: 术语解释 出租/售方:拥有合法出租/售车辆的完全所有权,为乙方提供以租代售的车辆租售服务的自然人。 承租/售方:与甲方订立车辆租/售协议,获得租/售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 保证人:当乙方不能履行车辆租/售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租/售车辆:依照车辆租/售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租/售金:乙方为获得租/售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租/售金不包括乙方使用租/售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售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租/售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由乙方提供的现金形式的担保。 一级车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 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车辆长期租/售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并获得该车辆的使用权,甲方提供该车供乙方租/售用。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让乙方获得其所有权。具体约定如下: 一、租/售标的、租/售期、租/售金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售车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甲乙双方约定租/售期为20期,每期为一个自然月,每期固定租售金为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陆元整(¥6866.00元)。 支付方式:每月日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张莹,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庆市分行,账号:6217256300006220429)汇款,先汇款后租/售。 二、履约担保 租/售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租/售保证金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甲方无需对此笔保证金额支付任何利息。合同期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保证金将全部用于冲抵该车购置款。 三、车辆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租/售保证金以及第一期租/售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车交于乙方使用。 甲方提供附件二《随车物品交付及留存清单》,本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拥有租/售车辆所有权。 依合同向乙方计收租/售金及约定费用。 有权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的情况。 有权随时了解承租/售人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情况。 向乙方交付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 协助乙方处理在租/售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甲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售车辆的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售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租/售车辆时,应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乙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5、按合同约定交纳租/售金、租/售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及其他费用。 6、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售车辆。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租/售期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7、妥善保管租/售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包括但不限于租/售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乙方违反本条,应赔偿甲方损失。 8、自行承担租/售期内租/售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更换轮胎和燃油费等费用。应按照租/售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9、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10、保证租/售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否则甲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1、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擅自将租/售车辆转借、转租/售、出售、抵押、质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2、租/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