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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监管协议 编号: 甲方(质权人):祁东济安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仓单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质物监管职责。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质物 第1.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1.2条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1.4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1.5条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于当日向甲方签发《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于当日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押专用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1.6条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乙方交付的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由丙方负责审查。 第二条监管期间 第2.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2.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1.5条的规定签发《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期开始。 第2.3条质物根据本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3.1条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 第3.2条丙方在签发《质押专用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押专用仓单》。丙方保证《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3.3条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先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质押专用仓单》。 第3.4条如果《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质押专用仓单》,原《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3.5条甲方应在相应《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四条质物监管 第4.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第4.2条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4.3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4.4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第4.5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第4.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4.7条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注“济安典当授信质押物”。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4.8条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