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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受金融法规的调整,因此,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主要是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而融资租赁就其机能而言,除有租赁契约之性质外,还有买卖、融资、担保等作用,故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还需要运用卫生、知识产权、交通、保险、税收等法律和法规。 买卖合同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买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总则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二、定义‘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五、品质条款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