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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s.yingle.com/"赢了网HYPERLINK"http://s.yingle.com"s.yingle.com HYPERLINK"http://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YPERLINK"http://s.yingle.com"http://s.yingle.com 浅析审理雇佣合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体制结构调整实施多年以后的今天,雇佣合同和雇工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本文就雇佣合同与帮工合同、承揽合同、家政服务合同等相似法律关系进行深刻比较,明确雇佣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实际就雇佣合同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关键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体制结构调整实施多年以后的今天,雇佣合同和雇工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此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也越来越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我国法律没有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些教科书对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一、雇佣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在审判实践中,雇佣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的程序;而雇佣关系是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时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付给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对雇员的支配权,雇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①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从雇主关系发展而来,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雇主主体不同,前者为用人单位,后者为非用人单位,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矛盾关系中两个不相容的概念,二者的外延相加刚好穷尽了雇佣关系的全部外延。②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在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做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性。③在劳动关系中,强调用人单位须具有用工权。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法调整范围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以上五种组织系具有用工权的用人单位。除此之外,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对用工主体的审查,只需审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如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就是具有劳动用工权的主体。所引发的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使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则属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直接受理。④隶属性程度亦有区别。劳动关系中隶属性较为具体,劳动合同一般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