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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诉常直亮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东张东西部合作示范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李建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常直亮,又名常根节,男,1954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冶炼公司)与被上诉人常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直亮于2007年1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方冶炼公司偿还其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济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北方冶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08)济中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济民二初字第614号判决,北方冶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方冶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李建立、被上诉人常直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22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给张来成下发聘书,聘请张来成为北方冶炼公司副总经理兼铅厂厂长。2001年8月23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洲(甲方)与张来成(乙方)签订了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铅厂(东厂)厂长经济责任书,经济责任书第二项约定“铅厂(东厂)其余不足的生产资金改造资金,流动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但固定资产不得占用流动资金,财务部门由甲方组建,厂内甲方投入的资金与乙方引进的资金全权由乙方管理收与支,实行双人审批制度,第一支笔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审批,第二支笔由乙方审批,两支笔都审批后方可形成支付;”第七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基本工资为500元每月,……,合计工资2000元每月,乙方每月的工资发放必须由甲方签发。”2002年元月14号中午,张来成等九人签订了关于“于海洲的冶炼厂以第一居民组为主,实行股份制”的协议。后张来成针对东张村第一居民组为主的群众进行筹措资金。2002年1月28日,张来成、常平安向常直亮筹款100000元,给常直亮出具投资款收据一份,并将该款记入北方冶炼公司应付款账目,用于北方冶炼公司铅厂生产经营。该款至今未偿还。2002年6月21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免除张来成任职的通知书。原审法院另查明:2003年7月16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北方冶炼公司营业执照。 原审法院认为:集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该案中张来成筹措资金的对象是针对东张村居民,对象是特定的,不符合集资行为的案件。该款不应认定为集资款,且北方冶炼公司也将张来成收取常直亮的100000元记入其应付款账目,并用于北方冶炼公司铅厂生产经营,故该款应认定为借款。该案中,从北方冶炼公司和张来成签订的经济责任书内容看,北方冶炼公司授权张来成筹措流动资金用于北方冶炼公司经营,北方冶炼公司给张来成发放定额工资,财务手续由张来成与北方冶炼公司共同审批,可以看出张来成系代表北方冶炼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张来成向常直亮借取的款项,已记入北方冶炼公司应付款账目用于北方冶炼公司铅厂生产经营,张来成的行为显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北方冶炼公司承担。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在其未办理注销登记和组成清算组之前,其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北方冶炼公司辩称其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只应承担清算责任的理由,该院不予支持。该案中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常直亮可随时向北方冶炼公司主张权利,常直亮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现常直亮请求北方冶炼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常直亮要求北方冶炼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北方冶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常直亮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常直亮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系缓交),由北方冶炼公司负担。 北方冶炼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