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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LY-SR-12-013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绿一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利用自身媒体广告资源与甲方房产进行资源互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广告内容、位置、规格及期限 广告形式:路灯灯箱 广告位置:咸宁路 广告内容:视甲方样稿而定 广告规格:高2米,宽1.3米,2面 发布期限:2012年3月1日—2013年2月28日,壹年(以实际上画时间为准) 照明时间:每天为4小时照明时间应控制在17:30至24:00之内。冬、夏季照明时间根据市政路灯开启时间而开启,人流高峰期即18:00-20:00保证灯箱照明开启。 灯箱数量:140个 乙方免费赠送甲方: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LED屏免费发布两个月(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广告时间,每天滚动发布不低于360次,广告内容不低于15秒。 合同金额及置换方式: 2.1本合同总金额即广告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RMB¥1400000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 广告位租金、占地费用; 广告发布费用及广告照明费用; 广告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 广告两次画面的制作及安装费用; 政府审批、管理、税收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总价包死,不作任何调整。 2.2置换及付款方式: 2.2.1甲方为乙方预留其“暖山·西安”项目8号楼10904房源(以甲方楼盘市场实际销售折后价格计算:价值¥867622元整)置换乙方上述广告发布权利;合同执行期间,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委托甲方对预留房屋进行销售,销售底价为5800元/㎡,销售期间该房源出售的收益与损失归乙方所有;待本合同期满后,如房屋未能销售出去,预留房源归乙方所有。 2.2.2广告费用减去置换房款后的超出部分,即532378元,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甲方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332378元,作为该广告发布首付款;第二笔款项,即200000元,甲方于发布期满满3个月后支付给乙方。 剩余房款款项如若该置换房源在合同执行期间已由甲方代售完毕,该房屋款项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根据广告发布进度向乙方进行付款。广告发布六个月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三笔款项,累计付款至总广告费用的70%;第四笔款项,即广告发布期满10个月后,累计付款至总广告费用的90%;预留10%,待合同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广告发布期间,如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更改或因城市规划、城市改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广告不予审批、必须拆除或广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本广告媒体不能设立,本合同可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而解除,乙方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以现金形式于合同解除后十日内退还给甲方。(甲方未使用发布的广告费=合同总价款/365天*合同未使用的发布天数) 2.2.3乙方所置换的房源若未能销售完毕,双方须于合同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2.3其它费用: 合同期内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内容两次以上,则第三次起所需的广告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2.4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先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须向甲方支付假票票面金额二倍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所需要的必要文件。乙方通知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乙方在通知中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广告发布期满后,甲方如欲继续发布广告,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15)天通知乙方,并签订合同,甲方有权优先与乙方续订合同。 甲方有权对所发布广告进行修改,但需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若该预留房源未销售完毕,甲方须在该项目办理房产证时,及时办理乙方房屋的房产证。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在处置和转让其所置换的房屋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予以一次免费更名。 乙方保证对本次合同中约定的广告位置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乙方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有权要求甲方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作出合乎法律的修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文案样稿负责办理广告发布工商审批手续。 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广告设备故障等情况,乙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完成修复。 乙方负责合同约定媒体广告物及与广告物有关的一切设施的安全。否则因该广告设施等侵犯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更改或因城市规划、城市改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广告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