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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 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足 消费者健康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可 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议人)在开展 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 建议。 新功能建议人为个人的,应当联合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 请人资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上市 新功能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 第四条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 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验证评价 和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 1- 建议人应当同步研发申请新功能和申报新功能 保健食品,审评机构应当同步接收新功能建议和新功能保健 食品注册申请,并开展关联审评。 第二章验证评价 第六条新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分为补充膳食营养物质、 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三类。 第七条建议人开展的新功能研究和验证评价应当首先 确保食用安全。新功能研究样品可以是新研发的新功能保健 食品,也可以是经研究发现具有新功能的已上市的普通食品、 已注册备案的保健食品等,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产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要求,具备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 监测评价条件。 第八条新功能研究应当充分开展新功能评价方法研究 和方法学论证。新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在提出新功能建 议前,应当通过至少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 评价;在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期间,应当通过至少二家 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 第九条新功能建议的验证评价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中随机选 取,验证评价试验应当符合保健食品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和试 验管理相关要求。 2- 材料接收 第十条建议人提交新功能建议时,应当按照新功能建 议项目要求提供全项目、清晰完整的技术评价材料及电子文 本,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功能建议项目要求见附 表。 第十一条建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情况的, 建议人应当逐项标注和具体说明,并明确按照规定同意公开 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评机构接收新功能建议材料后,符合要求 的,及时组织技术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新功能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保 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审评机构按照附表中的技术评价要点对新功能 建议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技术评价: (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 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 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以及评价方法和判 定标准的验证评价资料; (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 3- 第十五条审评机构应当对新功能验证评价开展现场核查, 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建议人对新功能的研究具体情况进行沟 通交流。 第十六条审评机构通过技术评价对新功能建议作出“建 议基本符合拟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需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 上市监测评价”或“建议尚未符合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的 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要求的,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符合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可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 价”: (一)建议材料项目完整; (二)不引起社会伦理学担忧; (三)保健功能名称和解释科学合理、能够被消费者正确 理解; (四)保健功能目的明确,不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 断作用; (五)保健功能人群健康需求明确;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 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符合科学共识; (六)与国外功能评价方法的对比资料和保健功能评价试 验报告,能够支持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性、稳定 性、可操作性; (七)试验数据和文献依据充分支持研究样品符合保健食 4- (八)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 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九)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审评机构应当对新功能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 进行审核,根据科学依据对保健功能声称的支持程度,分类 标注保健功能声称为“①科学证据/②支持性研究证据/③有 限的研究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 第十九条新功能建议的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符合纳 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可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 的,审评机构将新功能建议和新功能保健食品审评资料一并 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