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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4 编号:XYS201606098 钢构件加工制作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家才联系电话:15267189666 乙方:锡林浩特市鑫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志强联系电话:18704790626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乙方为甲方加工 制作丹东至锡林浩特国家高速公路公路经朋至锡林浩特段,合作形式甲方提 供加工图纸,乙方根据甲方图纸,包工包料并负责加工制作相应成品。 承包产品范围、规格及费用如下: 产品名称 材质 材料费单价 制作费运输费综合单价数量总价箱型柱口850*850*25等Q345C不含4150元/T约135T560250元元焊接H型钢梁Q345C不含3700元/T约300T1110000元总价(预估)壹佰陆拾柒万零贰佰伍拾元整(约计)1670250元(后附报价单) 注:1、本合同暂估价金额(RMB)壹佰陆拾柒万零贰佰伍拾元整(约计) 2、承包范围:材料费、制作费、喷环氧富锌防锈漆。 第二条验收方法:甲方到乙方工厂验收,自甲方验收合格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甲方支付预付款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 2、余款在全部构件加工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货物情况计算金额; 3、余款在甲方从乙方处提货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甲方自行安排车辆,乙方负责厂内装车 2、交货日期:自合同生效且甲方交付图纸之日起32日内交付,乙方至2016年07月10日 交付货物。(特殊天气及不可抗拒原因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顺延。)如乙方在32日内完成制作并通知甲方提货,甲方逾期未提走所有货物的,应付清全部货款。 3、交货质量要求: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交货。 结算形式:最终按照实际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另加3%材料损耗。由乙方根据货物情况核算合同金额,并列明计算清单,报甲方支付。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在合同生效后3日提供加工所必需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已经提交的图纸。经双方同意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按实际发生量加3%料损结算,如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减少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金额不得超过预估合同总金额的10%。 2、甲方接到乙方要求验收的通知后,3日内负责到乙方工厂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3日期满未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验收合格。 3、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加工款项。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照图纸制作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产品。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者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甲方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交货期限相应顺延,双方可协商解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每日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并对合同约定加工产品享有留置权。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5、迟延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性质 此合同为钢构件加工制作合同,乙方只针对甲方的制作质量及约定的交付时间负责,甲方与业主,或者总承包方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于乙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在施工现场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及承担。 甲方: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锡林浩特市鑫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地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东段鑫源盛科技园 2016年06月08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