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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出售方(甲方):左权县海森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方(乙方):左权县惠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猪定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种猪基本情况 名称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元)备注母猪长白1503000450000大白1203000360000杜洛克753200240000公猪长白15500075000大白10500050000杜洛克18500090000小猪长白500500250000大白300500150000杜洛克10055055000总金额:1720000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元整二、质量要求:种猪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三、交货及验收。交货时乙方应对仔猪进行称重、验质,甲方对重量有异议,可与乙方验磅核对;乙方对甲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不承担责任。 四、经称重、验质后,每头母猪不得低于80公斤,公猪不低于70-80公斤,猪仔应不少于十公斤。 五、结算方式:银行转账。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物价款0.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在运输中途如有死亡情况甲方应按死亡数量赔偿乙方。运费应甲方承担。 4、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仔猪(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仔猪款千分之一的罚金。 5、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6、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售方(签章):购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