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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设计阶段重庆地方相关规范及文件(图示版)方案设计阶段地方规范及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FAR=S1/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 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D=S3/S2×100% 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十五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FAR2=(S4/S2-1)×FAR1×0.7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六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此条款已更改,详见《建设项目配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