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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表决权信托——以中小股东保护为中心姓名:周业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董灵20061001内容提要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失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是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垄断”地位控制公司及经营管理层的原因所致。中小股东作为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主力军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必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受损。表决权信托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方式。海外一些国家、地区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备。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统一化趋势我们必须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外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并努力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中小股东保护途径其中表决权信托制度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办法。运用表决权信托有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真正实现保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另外表决权信托具有操作成本低操作简便灵活制约因素少的特点。因此我国采用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表决权信托制度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凇豆司法》中对表决权信托列专门条款作出一般性规定;魅繁砭鋈ㄐ磐械木咛骞则;谔乇鹆⒎ㄖ屑右怨娑ǎ缙笠挡⒐悍ǎ.修正现行我国《信托法》理顺与《公司法》的关系。猻.’瓵畉.疭甐瓼瑆甇甀甇琫.畐:琺琫.畉.猼甀疭琺.言引我国自建立公司制度特别是《公司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存在一些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特别是大股东ü芾聿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只有真正实现了对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平保护实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才有可能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率的公司制度。那么如何在法律上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隆豆痉ā匪淙辉谛矶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表现了对中小股东保护但尚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借鉴了国外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对表决权信托的特点、作用作了分析。并认为表决权信托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既然是一项必要而可行的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因此本文从《公司法》的修订、单行法乇鸱的制定及修订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希望本文对我国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从而起到更好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一、基本法律概念的界定“中小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并没有进行定义而论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必须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进行界定。通常来说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二者是相对应的概念。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中对大、小股东的认定是单纯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为标准的即持股份超过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的%者即可对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成为大股东;持股不足%的股东则是小股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并不需要持有公司过半数的股份就可以实现。针对这种情况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实质性标准来认定大、中小股东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控制力”依照股东对公司的事务事实上的控制权作为划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标准即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能有经常性的支配性影响其实质是股东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以自己的意思支配和利用公司财产的行为。依照这种标准来定的话大股东是指对公司事务存在较大影响力的股东而小股东是指凭个人之力无法影响表决结果的股东。二者的划分表明的是对公司控制力的力量对比而非单纯的数字对比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概念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拥有的、对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其大小与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相应。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砭鋈ㄊ且恢止逃腥ā1砭鋈ㄊ枪啥ɑ诠东地位而从股东权派生出的一种权能除依据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也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砭权是一种共益权。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二种如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都是股东自益权保护的范围而股东表决权是一种共益权因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然体现股东自身的利益和要求但因其行使表决权时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