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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 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 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 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 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 制礼。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 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 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 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一般称之为“周礼”。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 “礼治”。5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 卫,五年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 大。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 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 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 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 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 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 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 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 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 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 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正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所说:“夫礼, 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由于天是不变的,因此,为天地所生成,则天行礼,也 是永恒的,违礼即违天,违天即要遭受天罚。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 治国方针。综上,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 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 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 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二、法的产生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 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 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其中,国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最本质 的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有关国家的产生有四个最基本的 标准:1.公共权力的设立; 5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 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6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按地区划分国民;3.捐税、赋税的存在;4.国家权力外在机构的出现。如军队、监 狱等的产生。中国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王朝 ——夏。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有“车正”,掌管造车;有“大理”,主掌审判, 等等。7这些都是公共权力的体现。《汉书》中有关于禹“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这表 明从夏朝时变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芒芒禹迹,划分九州,经启九道”,并铸造九鼎以作为 国家权力的象征。为维持国家的运转,夏代也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史记夏本纪》记载:“自 虞夏时,贡赋备矣。”此外,夏朝的圜土即为监狱。所有的这些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 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中国 古代最早的法律。由此可见,在古代中国,法是落后于礼而出现的。(二)法律的产生过 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 过程。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 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三)法律产生 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这使得 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三、引礼入法礼和法虽然各自独立,但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