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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制度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制度建构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视需要遵循全面监视、有限监视、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视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视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工作机制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视的规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功效,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视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一、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原则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中运行的,民事检察制度理应遵循民事诉讼原则。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制度也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诉讼监视的本质属性,民事检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运行规律,因此,民事检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诉讼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则。(一)全面监视原则民事检察监视应为全方位的监视,监视的对象包括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监视的方式包括提诉监视、参诉监视、抗诉监视、执行监视。设立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只限于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视,进而维护司法公正。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监视方式,并进一步将之完善;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新的监视方式,与抗诉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视体系。(二)有限监视原则由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运行环境的限制,检察机关的监视应有公道的边界范围。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民事检察监视在理论上涉及案件的正当性和公道性监视两个方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视重点放在案件正当性监视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假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公道性进行监视,将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审判独立之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关注案件公道性题目将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有违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动,必然要进行相应司法资源的投进,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民事监视应放在对案件的正当性监视上。(三)依当事人申诉原则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视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条件,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视程序。检察机关的监视应当视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应遵循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视程序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条件。(四)事后监视原则检察监视是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如中止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应是程序进行之中。程序结束是指某一阶段程序,如受理、预备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执行完毕。二、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范围与方式(一)民事执行监视的审查范围现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审查监视:1、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2、强制执行行为违法。3、执行职员徇私枉法的行为。(二)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方式1、纠正意见。对象为确有错误的裁定。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发现法院在执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上级***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指令执行法院的同级***进行监视。2、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对象可以有以下几类情形:(1)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协助执行通知)、决定有瑕疵的;(2)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预备启动审判监视程序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3)对执行职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职员;(4)对于执行治理中需要改进的题目,建议法院完善。3、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职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职员徇私枉法、索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乱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职员的刑事责任。三、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工作机制(一)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包括了申诉案件的管辖、审查及审查终结等机制。1、申诉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检部分行使民事执行的检察监视权。从案件的来源看主要是检察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发现提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案外人以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侵害其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另外,对于民事执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执行职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一起查处。2、案件管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