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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修建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修建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凭据《修建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划定,车位、车库组成修建物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结构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结构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修建物的结构上可以被区离开,而且可以与修建物的其它部分相断绝。断绝,应接纳“看法上的隔断”,即“无物理的隔断”,只要切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纵然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所以,差别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看法上的断绝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修建物被区分为差别部分后,每个单位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修建物相同。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车辆的收支有配合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可以称为“执法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要领。结构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气体现为执法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既包罗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纪录的部分,也包罗了已具备前两项实质要件,但实践中尚未进行登记的部分,如有的地方对车位,车库,露台等均未纳入登记领域。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车位车库登记制度,这只能说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敷完善,有待各地登记机构不停革新。 二、车位、车库的类别及权利归属 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合;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关闭空间的场合。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等住宅小区。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纪录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二)地面车位。 1、占用业主共有的门路大概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划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占用小区共有的门路或其他园地修建的车位,也包罗计划内违规将业主共有部分划为车位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第二,计划外新增加的车位,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地方,那么新增加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分转让。 如果开发商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新增加的是车库,也应属于业主共有;反之,属于投资建立者所有,其处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通过和开发商协商得到该车库。 2、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在小区的大众区域任意设立和经营停车位,只有在业主大会的决议许可下才气设立或经营车位,而且所得用度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外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的委托下,可收取一定的治理费,不得将停车位价金据为己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物业公司收取了治理费,就应该对小区内所停放的汽车负有相应的治理责任;如果丢失或损坏,就要凭据其不对和治理费的崎岖等情形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修建物首层排挤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 首层排挤层位于修建物的底部,是整栋修建物的结构支撑,其计划的目的自己并不是为了停放汽车之用,大多是为了空气流通和防备湿润。首层排挤层不计入修建面积,开发商无需向国度支付土地使用费,其权利只能依附在盘算容积率的修建物上,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衡宇单位全部出售完后,不盘算容积率修建物(面积)的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有。首层排挤层属于《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划定的“其他园地”,占用后修建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法约定权利归属。 屋顶平台,是指导位于修建物顶盖,其直上方没有任何遮盖物的平台。屋顶平台不组成物权法上意义的专有部分,不能独立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不能独立作为生意业务的客体。其也属于《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划定的“其他园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革而成的车位、车库 人防工程可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即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修建;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即结合地面民用修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目前,单建人防工程归属于国度所有并无争议,而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则分歧颇大。我国执法划定,都会新建民用修建,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人民防空法》划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宁静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立和人